(2015)扬民终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戴志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吉生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吉生齐,戴志凤,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85号。负责人王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娟,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生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志凤。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27号。负责人张伟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仪,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生齐、戴志凤、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羊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