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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明与田自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田自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张明。被告田自卫。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张明承担。审 判 长  张永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