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占荣诉杨扎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陈占荣,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杨扎西,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委托代理人杨才让,现住甘肃省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荣诉被告杨扎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占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荣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占荣承担58元。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