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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占荣诉杨扎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陈占荣,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杨扎西,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委托代理人杨才让,现住甘肃省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荣诉被告杨扎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占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荣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占荣承担58元。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