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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继全、陈月香与龚振胜、陈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继全,陈月香,龚振胜,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何继全。申请执行人:陈月香。被执行人:龚振胜。被执行人:陈美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何继全、陈月香与被执行人龚振胜、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541号、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路256号一层、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66号共3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龚振胜、陈美珍名下;苍南县龙港镇老街路89号、苍南县龙港镇方岩和商住楼204室、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539号共3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龚振胜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龚振胜、陈美珍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541号、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路256号一层、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66号3处房产。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龚振胜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老街路89号、苍南县龙港镇方岩和商住楼204室、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539号3处房产。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三日内还清其所欠款项,逾期本院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五、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