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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顾美忠与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止z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美忠,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顾美忠被执行人: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顾美忠与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顾美忠案款及其它费用342683.43元,申请人顾美忠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局无登记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