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章才容留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慈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章才,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章才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溢遥、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章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章才与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自己单位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水利管理站宿舍王章才的住房内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1次。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章才与王某某在自己单位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水利管理站宿舍王章才的住房内吸食冰毒1次。另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王章才主动到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章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抓获材料,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王章才到案情况的说明材料及讯问笔录,现场查获笔录及现场查获物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邓某、佘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2013)144号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李晓丹、王章才尿样检测呈阳性的检测报告,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2013)第7555号、第7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2013)第59号、第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第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章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作出判决,把敲诈勒索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章才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章才犯敲诈勒索罪,宣告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章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章才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楚明审 判 员 施 琦人民陪审员 朱友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