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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6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32号原告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邵国军,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倚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结算中心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结算中心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王雯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