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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8号,组织机构代码:18408874-7。法定代表人黄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天落,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汤杰,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300号(望兴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053830-4。法定代表人沈定湘,总经理。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538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953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