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X与吴金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吴金亮。担保人吴振宇,男,41岁,住定兴县南关村。本院在执行XXX与吴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吴振宇自愿为吴金亮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承诺吴金亮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给付责任,由他承担给付责任。现暂缓执行期届满,吴金亮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吴振宇的财产,以担保人吴振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辉瑾代理审判员 秦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庆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