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与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住址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宋涛。委托代理人杨波,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皮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南充天声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