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学诉被告宋英杰、苏洪胜、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学,宋英杰,苏洪胜,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远学,男,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被告宋英杰,男,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被告苏洪胜,男,生于1968年5月1日,汉族。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669号枫林秀色1栋2楼15号。负责人李胜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远学诉被告宋英杰、苏洪胜、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远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学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远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远学负担。审判员 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