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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诉周全、王琼、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周全,王琼,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责人文四友,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辉,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周全,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琼,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宏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周全、王琼、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依法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袁谋斌审 判 员  李世焕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靖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