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继日与廖月桂、朱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张继日,男,194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月桂,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彬,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日与被告廖月桂、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日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