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钟运娣与陈伟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运娣,陈伟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钟运娣被告陈伟潮原告钟运娣诉被告陈伟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彦锋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运娣和被告陈伟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运娣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付还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伟潮全部承认原告钟运娣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钟运娣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伟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