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进宝、秦罗秀与被执行人田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宝,秦罗秀,田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赵进宝,男,系死者赵秦的父亲。申请执行人秦罗秀,女,系死者赵秦的母亲。被执行人田彪,外号田二佬,男。申请执行人赵进宝、秦罗秀与被执行人田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4)保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33380元,因被执行人田彪正在怀化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保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