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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知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苏购超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苏购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产权(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苏购超市,住所地高邮市车逻镇运东路52号。负责人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苏购超市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