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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非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与乌鲁木齐宝利通石化助剂制造有限公司城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非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宝利通石化助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行审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裁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