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朱谭侠与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谭侠,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朱谭侠,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世忠,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住所地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谭侠与被告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谭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谭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谭侠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付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