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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蒋顺红与康熙、第三人周荣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顺红,康熙,周荣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蒋顺红。委托代理人袁俊、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熙。第三人周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顺红与被告康熙、第三人周荣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顺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蒋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完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