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亮,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张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1834号原告贾延亮,男,生于1985年2月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宗银,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芳洲,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高官寨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左峰,经理。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高官寨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光,经理。被告张光,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贾延亮与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宗银、杜芳洲,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光及被告张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延亮诉称,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在我处购货,共计38731元。后经多次催要,该公司向我出具欠条,但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张光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31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张光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张光辩称,所欠货款属实,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光原系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向原告购买活性剂、乙二醇等货物,截止2015年1月7日,尚欠货款38731元,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被告张光曾向原告承诺2014年11月30日前未付清货款,可按月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光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货款由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光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予准许。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万家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贾延亮货款38731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章丘市农益油棉有限公司、被告张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