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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杨某,男。被告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良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10月28日、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0元、86,000元,共计186,000元,约定月息二分,一年还清,并由被告杨某出具借条,被告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予以确认。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6,000元及利息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某辩称,借款系用于某公司经营,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债务应由某公司清偿,其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利息可能计算复利了,利息也超过了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公司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以所在某公司开发房地产资金周转为由,从2009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杨某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告转账还款223,000元。此后,双方又发生多次借款关系,经结算,被告杨某于2014年10月28日、11月12日出具借条,被告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予以确认,借据载明二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一年结息)、86,000元,共计186,000元。嗣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讨,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原告即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6,000元及利息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表示第二张借据中86,000元中含有二张借据本金150,000元所欠的利息36,000元,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据、转账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归纳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杨某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一、案涉《借条》系杨某所书写,其亦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杨某虽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影响对其借款人身份的认定;二、杨某在其所书写的《借条》中并未载明借款用途,某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该行为应视为公司对借据内容进行了确认,故应认定某公司亦为本案借款人;三、被告杨某辩解其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但未提供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证实,故其相关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定杨某、某公司为本案共同借款人。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约定利率标准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借据本金中含有利息36,000元,对于该36,000元利息因系被告认可并出具借据予以包含,应依法不再计算复利。而对于被告杨某提出原告诉请的其他的可能计算复利的利息的辩解,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相关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金50,000元从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邢晓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魏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