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冬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赵冬,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王庄组。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献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诉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赵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宗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