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成良与温庆才、万庆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良,万庆慧,温庆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汪成良。委托代理人姚靖,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庆慧。被告温庆才。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成良与被告万庆慧、温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成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靖,被告万庆慧、温庆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成良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万庆慧于2013年起从原告处陆续借款200000元,在2014年7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至今,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大部分利息和本金均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的主张。被告万庆慧、温庆才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原告本人很清楚该笔款项是用于转借凤雏公司收取利息,凤雏公司给付的利息我们均如数转交给原告,因此该笔款项不应由我们来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万庆慧向原告陆续借款20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汪成良现金200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圆整)此款按每月付利息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此款最低存一年”。借款后,被告向原告给付利息至2014年10月17日后,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列事实有借条原件一份,原、被告户籍信息各一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出示了由被告万庆慧出具的借条。虽然二被告辩称原告清楚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转借凤雏公司,不应由二被告承担偿还责任,但原告予以否认,而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凤雏公司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故对二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该借条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万庆慧、温庆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成良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万庆慧、温庆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