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利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利,李俚波,曹会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利。委托代理人向立娜、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俚波。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会梓。委托代理人李俚波。(特别授权代理)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素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李利因与被申请人李俚波、曹会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利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利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