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昭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昭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79-1号原告:赵昭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昭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属于运输工具,深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地为深州市境内,故原告选择在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并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秉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