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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与薛洪涛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薛洪涛,陈忠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垦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县永安镇**户村。法定代表人:孙国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洪涛。委托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奎。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薛洪涛、陈忠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计10905元由原告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扈亭河审 判 员  王 菲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