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委托代理人:夏斌、王健,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杰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