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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金成与杨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31号原告韩金成。委托代理人胡廷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成诉被告杨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