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与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358号。负责人孙汉襄,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长坂路184号。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亚龙。被执行人史金兰。被执行人当阳市亚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半月镇凤凰山。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负责人龙志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杰,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裁字第145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宜昌伍家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亚龙贸易有限公司、张亚龙、史金兰、当阳市亚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湖北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与申请执行人建行宜昌伍家支行的上级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2015年1月27日双方联合在《湖北日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为申请执行人建行宜昌伍家支行的上级银行,该行于2014年12月12日与第三人华融资产公司湖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建行宜昌伍家支行对张亚龙的借款合同编号为LDDK-商业-2013-WJYL001、LDDK-商业-2013-WJYL00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4-WJYL001《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三笔债权及对应的抵押权,即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裁字第145号裁决书确定的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华融资产公司湖北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双方联合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行宜昌伍家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湖北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华融资产公司湖北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