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