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付云阳与戴学笔、马宝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阳,戴学笔,马宝印,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长炼工程项目部,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43号原告付云阳,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南岳村谌家组8号,身份证号码43060319511015054X。被告戴学笔。被告马宝印。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长炼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炼路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阳与被告戴学笔、马宝印、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长炼工程项目部、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云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戴学笔、马宝印、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长炼工程项目部、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云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戴学笔、马宝印、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长炼工程项目部、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者收入;二、查封谌三仁为原告付云阳提供诉讼担保的位于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炼路(权证号为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