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宇泽与柯宇泽、柯常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录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柯宇泽。被告柯常杰,系被告柯宇泽之父。被告石小红,系被告柯宇泽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宇泽、柯常杰、石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0.55元,由原告原告大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砚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及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