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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叶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文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晏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