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叶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文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晏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