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王菊浓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王菊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执行人王菊浓,女。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王菊浓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7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菊浓应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8,066.2元、利息、相关费用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菊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7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