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民三初字第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廷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廷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民三初字第6号之二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负责人黄维森。委托代理人蔡少文、蔡银喜,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廷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廷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黄晓辉审判员 陈奕纯审判员 郑碧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司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