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张志勇、殷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张志勇,殷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吴奇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勇,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太湖县林业局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术刚,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志勇、殷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术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殷术刚的起诉。审 判 长 叶 茁审 判 员 刘庆宏人民陪审员 吴佳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