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闯与黄胜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曾闯,黄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曾闯。被执行人:黄胜东。申请执行人曾闯与被执行人黄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嵊长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胜东与李金凤共有的位于嵊州市东南路385-8号滨江城市花园4幢一单元402室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曾闯与被执行人黄胜东于2015年8月17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胜东已按协议支付首期执行款10000元。现本案申请标的500000元,已履行标的10000元,未履行标的490000元,申请人对前述案件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黄胜东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海燕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