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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中明故���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中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994号罪犯罗中明,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了(2009)普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中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罗中明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26日,罪犯罗中明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罗中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18日、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1)普中刑执字第473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585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100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罗中明共减刑3年零5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99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罗中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中明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罗中明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罗中明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中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罗中明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中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