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孙广,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成人民陪审员  李培贞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