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孙广,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成人民陪审员 李培贞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