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小虎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小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32号罪犯罗小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江北区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临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9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罗小虎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小虎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