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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江南与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南,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夏江南,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小刘庄村委。被告张婷,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正阳路光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江南与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