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江南与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南,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夏江南,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小刘庄村委。被告张婷,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正阳路光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江南与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