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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杨自坤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42-1号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毕文铭,经理。被告杨自坤,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99号原告山东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9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杨自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自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