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瑞英与韩增泉、陶军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英,韩增泉,陶军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王瑞英。委托代理人王星华,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增泉。被告陶军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组织机构代码:86546239-4。负责人王东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冀玲玲,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英与被告韩增泉、陶军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745元,由原告王瑞英负担。审 判 长 佟文福人民陪审员 秦 涛人民陪审员 高德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