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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古县岳阳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诉杨俊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县岳阳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杨俊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古县岳阳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天池村。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山西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文,山西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俊秀,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云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县岳阳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天池村委会)与被告杨俊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将60亩耕地承包给被告耕种,承包期25年。被告承包后,荒芜了部分土地,未经原告同意转包给他人,私自砍伐15棵核桃树,严重违反合同第七、八、九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土地,赔偿损失9000元。被告辩称:河边2亩地荒芜是因该地原本就是荒地、其承包后发现交通方便认为有开垦价值,耕种4年后发现该地土质不好、庄稼成熟时常被野猪糟蹋,投入超出收入遂弃荒。承包地里有些核桃树死亡,被告与上一任村委会主任共同实地查看后砍伐了15棵,不属于私自砍伐,也不同意赔偿核桃树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地亩数54.6亩,承包期25年。同时第七条约定:…被告不准荒芜土地、违者原告有权收回���地。第八条约定:…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告知原告,由原告处理。第九条约定:…需转包他人,须经原告同意。被告承包后,河边2亩地耕种4年后撂荒,于2004年、2013-2014年将剩余土地转包他人耕种,2015年被告收回自己耕种。被告发现承包地里有死亡或濒临死亡的核桃树影响耕种,向原告反映后,自己砍伐了15棵核桃树,其中6棵死树,9棵活树。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应具有拘束力。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荒芜土地,原告有权收回。但因被告荒芜的土地只是其中很少的部分,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根本目的实现,且被告辩解的荒芜理由符合常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八条、第九条并未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不能以被告违反合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纵然在履行合同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包他��,确属不当,但原告疏于管理,“一包了之”,也难辞其咎。原告要求赔偿核桃树损失9000元,因其为估算数字,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古县岳阳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古县岳阳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星审 判 员  王君风代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千甲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