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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富法执字第4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钱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尹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富法执字第433-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54年7月19日,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尹某某,男,生于1940年3月12日,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钱某某(尹某某之妻),生于1944年2月1日,汉族,住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富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尹某某、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4500.00元。但被执行人尹某某、钱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某某、钱某某在富顺县有住房一套(60%的产权、另外40%的产权归林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某某、钱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9、共有权证号00****8)。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