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昌兰与被告查和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兰,查和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张昌兰,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查和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兰与被告查和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昌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昌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昌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昌兰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