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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昌兰与被告查和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兰,查和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张昌兰,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查和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兰与被告查和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昌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昌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昌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昌兰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