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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为民申请执行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高为民,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松,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体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