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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娟与殷延永、张各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娟,殷延永,张各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苏娟,光明路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殷延永,司机。被告:张各玄。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原告苏娟与被告殷延永、张各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张瑞国人民陪审员  褚衍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