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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徐婵娟与赖常尧婚姻家庭纠纷2016执77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赖某甲,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徐某,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赖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柏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甲、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赖某乙。自2005年4月被告经常不归家并和一些人在外面居住,对家庭及小孩不闻不问,连小孩有病也不回家照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出诉讼要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赖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只承担小孩读书费用的一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档案,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裁定书、生效证明,用于证明原告曾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偷了我家的金某我才赶原告出街的,金某大约是4万多元,但其只是支付了1万多元,且女儿四岁的时候原告就玩失踪,失踪的期间(4年半)都是由我独立抚养小孩的。在失踪期间我怀疑原告在外有生育小孩,我请求法庭调查。小孩读2年级的时候原告才支付学习费等,都是每人一半。因为小孩是从化户口,故之前的高价书学费都是我支付的,我要求女儿跟我生活,因为女儿从少就生活在广州,对广州的人和事都熟悉,且广州的教育等都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我不想改变小孩的习惯。原告在诉状所称的其他事实不属实。庭审中上述证据经当庭辩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同时因小孩的出生证及户口簿均在被告处,在庭审时本院已要求被告限期提交,但被告并没有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6月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影响了婚后夫妻感情的建立,××××年××月生育女儿赖某乙。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经济及琐事吵闹,并因原告拿了家里的金某去当,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原告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已没有夫妻感情,并均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也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处理。但对小孩抚养问题仍各持己见,并且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拿走金某的损失及补偿小孩在前的读书费用,原告则认为已偿还了金某的款项,并认为一直有抚养小孩。因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赖某乙已将近年满11周岁,经征询其本人意愿,其表示若父母离婚则随母生活。同时原、被告均确认婚生小孩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居住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结婚的,并已生育小孩,双方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但因婚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不注意加强沟通,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及琐事发生吵闹,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无和好可能,现原、被告均承认已没有夫妻感情,并表示同意离婚,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已年满11周岁,经征询其本人意愿,其表示若父母离婚则随母生活,为此应尊重小孩的意愿,由被告负责抚养小孩,并由原告承担一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小孩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生活,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生活费,根据2014年公布的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24105元年计算,应由原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1000元。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要求因证据或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赖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赖亭颖由被告徐某负责抚养,由原告赖某甲每月负责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时止,小孩的医疗、教育费用凭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艺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