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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松云与郑兆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松云,郑兆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江松云,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郑求仕。被告:郑兆军,浙江开化人。原告与被告郑兆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兆军支付餐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郑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作出当庭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兆军多次在原告所经营的福临山庄处用餐,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餐费30000元,约定2015年2月13日前支付,现被告未支付相应餐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兆军支付原告江松云餐费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郑兆军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子俊 关注公众号“”